法律语言需要笨拙的精确(上)
法律文本最怕的事情之一,是一个词看起来人人都懂,真正要划定边界时,却发现每个人理解的都不一样。
中文是一种极善于压缩、概括和传递态度的语言。
四个字可以讲完一段历史,一个动词能暗含褒贬,几个形容词不用增加任何事实,就能彻底改变整句话的方向。
这些都是汉语言在文学与传播上的长处。但当中文进入以剥夺财产与自由为代价的刑法时,这些长处就会异化为危险的语言包袱。
文学讲究含蓄与春秋笔法,新闻讲究传播张力,行政管理追求简洁号召;刑法却必须回答一个朴素又刚性的问题:一个普通人在行动之前,能不能准确知道自己跨过哪条线以后会坐牢?
一、“非法”是一个集合概念,不能靠一个形容词蒙混过关
刑法语境中有大量以“非法”开头的罪名: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行医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当我们加上“非法”两个字时,本质上是在一个庞大的行为全集里划一条界线,将它强行切割为两个子集:一部分是合法的,另一部分是非法的。
这时候,立法者就有不可推卸的列举责任,要么正向穷尽列举出所有合法的情形,剩下的即为非法;要么反向明确列举出每一条非法的红线,凡未被列举的均属合法。
如果法律既不穷尽合法条件,又不严格列举非法红线,仅仅扔出一个形容词“非法”,公民就会陷入彻底的无所适从,你没有告诉我游戏规则,却告诉我随时可能出局。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解释中有一个“因含糊而无效原则”(Void for Vagueness Doctrine)。大意是说任何立法条款都不能用模糊形容词。如果一个普通智力的人无法预判何为违法,这部法律本身就会因为违宪而被废除。
在法律中应该直接使用明确的定义。举个例子,法律中有抢劫罪和盗窃罪,不会与“非法抢劫罪”或“非法盗窃罪”。因为“抢劫”和“盗窃”本身是一个原子概念,其词义天然已经完成了构成要件的自我闭环。
如果把“非法”挂在“经营”这种日常市场行为前面,却不对“非法”的子集作穷尽式列举,就会立刻沦为悬在所有人头顶的口袋罪,你说不清楚,要把你关起来的人怎么说都有理。
二、“非法讨薪”与“恶意讨薪”:手段与动机的语言偷换
在近年的公共叙事中,出现了一系列对法律概念的高强度压缩。
首先看“非法讨薪”。
讨薪本身是一个合法的民事权利主张。一个工人被拖欠十万元工资,他可以去仲裁,可以去起诉,可以找老板交涉。如果他在追讨过程中把老板关在办公室三天不让离开,他确实违法了。
但这里违法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是讨薪?还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准确的法律事实描述应当是:“在追讨劳动报酬过程中,实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这里,目的是讨薪(合法),手段是限制人身自由(违法),法律精确评价的是那个具体的手段。
一旦压缩成“非法讨薪”这种成语级别的四个字,逻辑关系被瞬间偷换:“讨薪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行为”,被打包成了一种“专门的非法行为叫非法讨薪”,将手段的违法直接污染了目的的正当性。
而“恶意讨薪”则在语言陷阱上走得更远。
“非法”至少还宣称自己在依据法律规则做评判,“恶意”则直接跳过客观行为,转向对当事人内心动机的诛心式审判。
一个人反复索要工资是恶意吗?语气激烈是恶意吗?诉求金额存在争议是恶意吗?联合工友一起去反映情况是恶意吗?
“恶意讨薪”这种准成语形式的破坏性在于:它用道德化的主观定性,掩盖了底层的法律事实。
这个词一旦先声夺人,公众的注意力立刻被转移到“讨薪者动机是否纯粹”,原本真正违约在先的欠薪事实反而退到了叙事边缘。
三、警惕“秩序”的天然正义假象与兜底条款的膨胀
“扰乱秩序”是法律文本中最容易引发滥用的表述之一。
市场秩序、公共秩序、生产经营秩序、社会秩序。在汉语语感中,“维护秩序”听起来天然正确,“扰乱秩序”听起来天然有罪。
但这里忽略了一个根本前提:秩序只代表一种客观的稳定状态,并不天然代表法律应当永远捍卫的正义。
回看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史,那真的是一个逐步扰乱原有秩序的发展史:
个体户打破了统购统销的旧商业体系;
市场浮动价格冲击了国家定价体制;
民营快递打破了传统邮政的专营格局;
网约车打破了传统出租车的垄断模式;
移动支付重塑了以现金和银行为核心的清算体系。
站在旧秩序的视角下,每一次市场机制的创新与制度的进步,都在实质性地“扰乱原有秩序”。
如果“扰乱”天然等于犯罪,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改革创新机制就会始终处于犯罪的边缘。
因此,刑法不能只抽象地问“有没有破坏既定秩序”,而必须明确指出:被告人究竟侵犯了哪一项具体、清晰、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