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哈耶克反对“社会正义”这个概念❓这种观念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说关心社会正义仍然是必要的❓
香港中文大学政务与政策科学院副教授周保松发文《市场秩序与社会正义:对哈耶克理论的一个反驳》对这些问题做出了解答。
以下是部分精彩选段:
哈耶克认为,“正义”这个概念根本不适用于“市场”,市场交易的过程本身并无所谓正义或不正义,故此将市场导致的结果视为不正义,是犯了“范畴错误”。他甚至很不客气地声称,“社会正义”根本是个“空洞和没有意义”的概念,是人们建构出来的“幻象”和“迷信”,背后反映了一种“知性上的不诚实”。
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批评,用词之强烈以及态度之鄙夷,确实令人惊讶。他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的“前言”中,解释他这样做的目的,是见到许多人对“社会正义”有一种宗教狂热式的追求,因此必须尽全力去否定这个概念,让人们看到它的虚假和荒谬,以免它成为“摧毁自由文明所有价值的工具”。
为什么哈耶克会有这种担忧?因为当代对资本主义最猛烈的批评,往往来自各种社会正义理论。这些理论认为,放任市场必然导致严重的社会不正 义,而正义是社会的最高价值,我们因此有理由要求政府约束和改革市场,建立更加公平的政经制度。
哈耶克担心,一旦这种论述获得广泛支持,政府就很容易将它想要的分配模式强行加诸社会,藉此限制个人自由,结果 “这个过程就会逐步走向极权主义体系。”哈耶克深信,要解除这种威胁,就不能满足于单单驳斥某一套特定的正义理论,而必须从根本处揭示“社会正义”概念上的错误和危险。这个策略如果成功,便可以一劳永逸地消解所有的社会正义论述。
哈耶克的立场,主要基于对两个问题的回应。其一,在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秩序中,“社会正义”的概念是否有任何意义?其二,假设我们接受某种分配模式为正义的,例如以人的“需要”或“功绩”来决定资源分配,那么这些模式有可能和市场秩序相容吗?哈耶克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皆为否定。我们来看看他的分析。
当我们谈论“正义”时,通常所指为何?正义是个道德概念,用来描述和评价某种事态,同时指引和约束人的行为。一个广为人接受的说法是,正义就是给予一个人其所应得(due)。哈耶克指出,使用“正义”的场景有以下特点。一,只有人的行为才有正义或不正义可言。先天残障或者自然灾害,虽然给人带来不幸,却与正义无关,因为它并非由人造成,没有人需要为此负责。二,正义的主体,可以是个人、组织或者政府。他们的共同点,是能够有意识、有目的地作出行动,影响他人的自由、财产和福祉,因此须就自己的行为负起应有的责任。三,正义的应用对象,可以是个人行为、公共政策、法律条文,以至社会制度。四,要判断某个特定环境下,什么是个人所应得,以及人该如何行动才符合正义,我们需要一组关于正义的规则。这组规则要获得充分证明成立,就既要满足某些形式条件(例如普遍性),也要体现某些道德价值(例如给予所有人公平对待)。
那么什么是“社会正义”呢?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将正义的概念应用到整个社会,并基于某些我们认为合理的分配原则,给予每个成员应得的回报。既然市场是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决定人们的机会和所得,那么它自然应该受到正义原则规范,也应该在制度安排上尽力满足正义的要求。
哈耶克指出,在这种论述中,市场其实被想象成具有独立意志和行动能力的主体,可以基于特定的分配模式将社会组织起来,并按其所设定的标准,将资源和产品分发到指定的个人和团体手上。就此而言,市场和政府的角色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是运用权力去实现一个已经事先知道的正义目标,因此是“意志经过深思熟虑后所作的行动”(deliberate acts of will),而这是一种将市场“人格化”(personification) 的表现。
哈耶克观察到,一旦人们对市场有这样的想象和期待,就很容易指责市场秩序极为不义,因为无数像张先生那样的家庭,正在承受这个制度带来的苦果。既然如此,要求用另一种看来更公平或更人道的分配模式,似乎便顺理成章,并很容易得到群众支持。哈耶克却指出,这种想法完全错误,因为它彻底误解了市场:“在一个容许每个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标的体制中,‘社会正义’的概念必然是空洞和无意义的,因为没有任何人的意志可以决定市场中不同人的相对收入,又或阻止它们部分地受到机遇(accident)的影响。”
简单来说,市场不是一个独立行事的组织,而是由无数自由的个体组成,每个人的目标、兴趣、技能、知识都不一样,所做的选择因此也不一样。市场中既没有组织可以指导和控制人们如何做决定,也没有人能够预测千变万化的决定会带来什么后果,至于每个人可在市场得到多少回报,完全视乎当时劳动力的供应和需求。张先生之所以失业,部分是由于缺乏市场技能,部分是由于运气不佳。即使我们很同情张先生的处境,也找不到任何要为此负责的人,因为这是市场秩序中无数参与者基于各自的选择并互为影响所导致。
哈耶克因此总结,那些指责市场不正义的人,其实问错了问题。诚然,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不平等,可是这样的结果却没有所谓的“义或不义”(neither just nor unjust)可言,因为要作出这种判断,需要一组大家都接受的分配正义原则,同时须明确知道是谁在过程中违反了原则,我们才能确定责任谁属。问题是,市场根本无法满足这些条件。首先,市场本身并没有任何特定的分配正义原则,例如按需分配或按贡献分配,而是建立一套交易规则,容许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喜好作出决定,包括生产什么和消费什么,以及从事什么职业等。只要交易过程没有人违反市场规则(例如不可欺骗和掠夺、尊重财产权等),那么最后得出的结果无论是什么,都应被视为道德上可接受(morally acceptable),虽然这个结果无关“应得”和“正义”。其次,每个人的处境都是由无数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决定所致,可是这些决定不是出于任何不良的意图,因此没有人需要为此负责。
哈耶克因此声称,既然上述两个条件在市场中都不存在,而市场的运作逻辑从一开始就不是以给予一个人所应得的为目标,那么以“社会不正义”来形容及批评市场,就是概念混乱和没有意义之举。哈耶克视“社会正义”为“海市蜃楼”(mirage),原因正在于此。哈耶克的观点如果成立,像张先生这样的人,似乎就没有道德投诉的基础。这也就意味着,既然没有人需要为市场的后果负责,失败者便只能接受自己的不幸是“命运”(fate)所致,而不能要求国家以正义之名去干预市场。当然,国家或他人仍然可以出于同情而向赤贫者施以援手,可是这却不是他们的道德义务,因为这无关正义。以下我将指出,哈耶克的论证并不合理,而张先生事实上有合理的投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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