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强调有权追责境外组织个人】据中新社,6月24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举行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称,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若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表示这一境外条款"立足国情、契合法理、符合国际通例",是"正当合法、必要可行"的法律规定。
胡卫列表示,部分西方媒体关注该条款,并将其称为"治外法权""长臂管辖",但他将此类评价斥为"不客观""与法理的精神相悖"。他强调,世界各国均有权通过国内立法防范分裂破坏活动,第六十三条是"主权国家固有的立法职权",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将"严格依法依规、审慎规范",且不影响中外正常的人文交流、学术研讨与经贸合作。
该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首次把对境外个人与组织的管辖明确写入这部民族领域基本法律,意味着身处中国境外的批评者、少数民族权利倡导者及相关团体,可能因其言论或活动被中国当局以"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为由追究法律责任。在当局持续借红色通缉令、跨境施压等手段针对海外异见人士的背景下,这一条款引发外界对跨国镇压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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