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维权的荒诞现实:估值竟要“折旧”?
6月13日,一网友发文:百万粉丝网红边牧,“锄头”被盗、低价转卖并遭宰杀,同样作为毛孩子家长,非常痛心。
锄头本身市场价值超2千,已达到多数地区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当地警方已刑事立案,很多人认为这是保护宠物的一大进步。
遗憾的是,之所以能立刑事案件,一是锄头的市场价超过2000元,二是锄头被害引发了公众关注。
我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宠物狗被偷走、被吃掉、被杀死,哪怕购买时金额大于犯罪起刑点,定损时竟然面临着“折旧”。某法院认为:“鉴于原告以3千元的价格购买宠物,考虑到宠物的一半寿命和原告已经抚养的时间,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购买费用2千元”。许多案件里,毛孩子家长只能主张民事赔偿。
司法实践现状很现实、也很残酷:无论倾注多少心血与情感,你的猫狗、宠物伴侣,在司法层面就是一种“私人动产”,和家具、家电无本质区别。
说回锄头,有网友说狗狗坐拥百万粉丝,能给主人持续赚钱,是生产工具,但是这在现实中很难被认定。罪刑法定要求主客观相统一。简单的说:嫌疑人偷狗的时候,如果意识不到这只狗能变现、有粉丝,那这部分附加价值,就难以算进盗窃金额里。
比如2003年北京天价葡萄案,四名农民工偷摘农科院科研葡萄,最初鉴定价值1.12万元,远高于盗窃罪立案标准,三人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后重新估价按普通葡萄定价仅376元,远低于起刑点,最终不起诉,无罪释放。这个决定合乎法理人情,但一袋葡萄和陪伴十年的宠物狗,对财产所有人来讲,真的一样吗?
实务中,司法机关只追责行为人主观上能预见的价值,超出普通人认知的特殊溢价、科研价值、流量价值难以认可。锄头案同理,若宠物的粉丝流量、变现能力,不在盗窃者认知范围内,难以计入涉案金额。
盗窃案还有刑事追责途径,前段时间另一起顺风车闷死陪伴8年宠物猫的事件,是所有养宠人的无解噩梦。哪怕司机过错一目了然,但可以明确:司机100%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于毁坏财物要求故意,不存在过失毁坏财物罪,虐待动物目前也没有专门立法。司机可能只是不想车里有猫毛,或者想多接单赚钱,不存在故意弄死小猫的想法,法律层面根本没有刑事责任。
民事索赔同样难走。很多人问,我的猫或者狗陪伴我长大,是我的精神寄托,现在被人杀死了,能不能要精神损失费?
依据《民法典》1183条,因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并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有权请求精神赔偿。什么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何判断“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都是裁判者自由裁量,各地区认定大不相同。
绝大多数判决认为:宠物就是普通动产,直接驳回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地区会详细考量,比如某案法官如此论述:“2021年左右,原告在杭州工作,狗放在其位于江山市的家里饲养,即便原告周末回江山,也难以认定原告对黑狗具有非常强的精神依赖度,因此,本院认为狗尚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仅属于一般宠物,……,并不足以认定其因狗被侵害死亡产生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因此,申请精神赔偿门槛极高、审核极严,只有极少数特殊案例能拿到少量赔偿,绝大多数诉求被驳回。
更荒诞的是逆向“折旧”:法院核算宠物赔偿价,按购入原价逐年折旧贬值。结果就是:宠物养得越久越不值钱;但从情感角度,陪伴越久的宠物越是无可替代的家人。陪你走过十年的老狗,被别人害死,赔的钱还不如一只刚满月的小狗。这份倾注数年的感情,在文书里一文不值。
很多时候,我们并不主张给宠物和人一样的法律地位,但现状确实令毛孩子家长无奈:第一,法律只承认宠物的财产属性,几乎无视伴侣动物承载的人格情感价值;第二,重罪可能还涉嫌盗窃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轻微侵权只能自认倒霉,中间既没有行政处罚,也没有适配的民事赔付标准;第三,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统一、可落地的量化标准。
目前动物保护法的推动确实存在许多难题,比如基层如何管控弃养、恶性虐杀,养宠人权利如何保障,社会资源如何分配。但短期内至少可以统一裁判标准:明确饲养一定年限、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的宠物,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至少能有些精神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哪怕只有一块钱,对于毛孩子家长也是一种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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