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常看到这种论调:某某事情在中国农村是司空见惯的,你如果处罚,根本处罚不过来。你又不能选择性执法,所以这事现在就还不到立法的时候。
这种说法犯了很多逻辑谬误。
首选,“某种行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违法 ” 和 “法律应该如何逐步实施和执行” 是两件事。
我们不能因为后者有难度,就否定前者。
以前,在很多农村地区:
• 买卖妇女曾经普遍存在;
• 买卖儿童曾经普遍存在;
• 强迫婚姻、包办婚姻曾经普遍存在。
如果按照王局的逻辑:“全国几亿人都这么干,抓不过来,所以不能立法。”
那这些法律永远都不会出现。
事实上,法律的发展很多时候恰恰是:先立法,再慢慢改变社会习惯。
而不是等所有人都文明了再立法。
法律从来就不是要求100%抓到。法律的作用是确立社会底线、表达价值判断、给执法提供依据 。
法律不是对现实的照单全收,而是对现实的规范和引导。“难以执法”,是执法体系需要改进,而不是不立法的理由。
至于说什么“如果按照城里人的标准立法….”,这句话就更奇怪了。法律难道还分城市法和农村法?难道农村人就理应适用更低的道德和法律标准吗?
其实,这句话反而是对农村人的一种抛弃 —— 把农村永远锁定在落后状态,拒绝任何改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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