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次排外运动,直接背弃国际文明社会所遵循的「信赖保护原则」,日本社会终将付出信任的代价。】
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行政法中的一项核心原则。用最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政府说话要算数,不能朝令夕改。
它的核心精神是:当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并且基于这种信赖安排了自己的生活或商业活动时,这种信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德国,是德国行政法对现代法治社会的一大贡献。它萌芽于一战后的魏玛共和国时期,并在二战后通过德国联邦行政法院的一系列经典判例(比如1959年著名的“寡妇抚恤金案”)被正式确立下来。
随后,该原则被成文法化,直接写入了1976年的《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因为这个原则极其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后来被日本、美国、英国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吸收和借鉴。
日本最高裁判所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借用《民法》中的「信義誠実の原則」将其跨界应用到了公法领域,从而在判例中确立了对行政信赖的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素:
要触发信赖保护,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❶有信赖的基础: 行政机关得先有某种明确的行为或承诺。比如颁发了营业执照、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布了对外国人适用的投资签证的具体细则等。
❷有信赖的表现: 民众或外国经营者确实相信了政府的决定,并且已经付诸行动。比如拿到建筑许可后,已经支付了设计费、购买了建材并开始动工。外国经营者合法取得签证并落地投入资本创办企业。
❸信赖是正当的: 这种信赖必须是善意的。如果许可本来就是靠行贿、隐瞒真相或伪造文件骗来的,那就不值得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后果与保护方式
如果民众或外国经营者的信赖符合上述条件,行政机关在后续行使权力时就必须受到限制,具体体现在两种保护方式:
❶存续保护(原则上不能随便改): 只要不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已经做出的行政决定,哪怕有轻微瑕疵,也不应该轻易撤销或变更。
❷财产保护(改了必须赔): 如果为了重大的公共利益,比如新的环保政策出台、城市规划重大调整。政府不得不“违约”或撤销之前的许可,政府必须对企业或个人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为什么这个原则很重要?
信赖保护原则的存在,主要是为了限制公权力的任性。在行政关系中,政府处于强势地位。如果没有这个原则,行政机关随时可以借口“政策有变”或“新官不理旧账”推翻之前的决定,这会导致民众缺乏安全感,商业投资面临巨大的不可预见性。
它本质上维护的是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契约精神。
#经营管理签证 #信赖保护原则 #日本法治 #高市政权 #外国人経営者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