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陈光诚 目前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 王志安。
他强调“言论有边界,自由有重量”,主张对于涉及个人名誉的事实性陈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我现在说一个2025年上半年发生的事情:在我公开批评陈光诚针对今月女士质疑后的相关行为之后,
陈建刚 公开发帖称我“曾在需要帮助时从陈光诚那里拿钱”,并附带“忘恩负义 恩将仇报等评价。
我曾经明确回应:
我从未以任何形式从陈光诚处拿过钱。
如有此事,请提供证据。
截至目前,对方未提供任何证据,也未作出回应。
陈建刚相关帖子目前已被删除。
我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了解到陈光诚曾经在我坐牢期间出过一笔钱提供过某个方面的帮助
需要澄清的是:
在我坐牢期间,陈光诚是否曾通过其他方式提供过帮助,与“我是否伸手从其处拿钱”并不是同一件事。
我否认的是具体的事实陈述——“我曾从其处拿钱”。
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名誉受到侵犯,并诉诸法律维护权利,那么同样的原则也应适用于他人:
涉及具体事实的公开指控,应当举证;
无法举证的,应当撤回;
不应以未经证实的事实为前提进行道德定性。
我批评的是行为本身。
如果回应不是针对行为,而是通过未经证实的事实暗示来削弱批评者的动机,那么公众自然可以自行判断这种方式是否符合“言论有边界”的原则。
我再次重申:
如我确曾从陈光诚处拿钱,请公开证据;
如无法提供证据,请撤回相关说法。
事实问题,应当用事实回应。
标准,也应当一致。
如果陈光诚拿不出我“曾经在需要帮助的时候从他那里拿钱”的证据,那么这件事就已经构成对我名誉权的侵犯。
现在再次请陈建刚与陈光诚二位做出公开回应。
@chenjglawyer @iguang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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