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
通知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仅限保教费、住宿费、托班保育费,以及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财政保障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在收费管理上,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接受监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财政投入后的合理成本为依据,服务性收费补偿成本,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价牟利。
同时,通知要求建立收费评估和信息公开机制,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并公示收费目录清单,目录外不得收费。严禁跨学期预收费用、变相或强制收费,不得与入园挂钩收取捐资费用或引入第三方直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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