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中,所有不正常的话语中,最为严重的是违背条件原则的言语现象。条件原则要求说话人拥有实施话语内容的权力。否则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两种:一是造成纯粹的无效话语,二是造成抢夺话语权的社会组织混乱。下面是“北京十四中红卫军 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的一张“《告全国人民书》”的部分内容,从 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到文革中典型的违背条件原则的言语行为:
“你们今后一律不许给那些资产阶级狗崽子、流氓、阿飞、小瘪三们理怪模样 、妖里妖气的头发,什么无缝青年式、青年波浪式、螺旋宝塔式、鸭子屁股式…… (以下删去约100字)
“资产阶级老儿们,顽固不化的狗崽子、孝子贤孙们,绝不允许你们梳大背头 ,穿着牛仔衫、鸡腿裤、火箭鞋到处放毒,绝不允许你们梳着鸭屁股头发,抹着夜来香,擦着香粉,穿着牛仔裙、港式衫、高跟鞋到处乱窜。只许你们老老实实,不 许你们乱说乱动。(此处删去60余字)
“所有房主们……而今你们还收房租,继续剥削劳动人民。你们这些吮吸劳动人民血汗的臭虫,必须停止吸血,房产一律归公。住户们一律不向房主交租子!各地房管局的革命同志们,望你们办理好房产归公手续,马上把房产接收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的革命同志,我们向你们发出通令:立即没收资产阶级的股息和取消存款给利息的作法。(以下删去若干字)
“上述条令,自张贴日起,即时生效!若有违犯上述条令者,我们将采取必要的革命行动!”
本十四中红卫军
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这段由一群十七八岁的“红卫兵”写成的《告全国人民书》中所使用的六个“不许”以及大量的命令式言语行为,与话语者的身份和权限不符。说话人并不具备行使这一行为的权力。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这些具有夺权性质的话语只能算作无效话语。受话者可以不必理睬。但是,如果说话人不仅仅是停留在言语行为上,同时还将言语内容付诸行动,并未得到社会力量的抵制,那么夺权话语就可能成为事实,可怕的事件就会发生。事实上,文革的悲剧就在于大部分人默认了这种话语强权。
---“文革”语言的社会文化心理分析
·金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