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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隊的電鍋事件今天判決出來了: 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當事人黃男接受這個判決。 前情提要 台北市某清潔隊員撿到被人丟棄的舊電鍋(殘值32.5元)。他好心把電鍋送給一位家境不好的拾荒老婦人。 不料,因為清潔隊的公務身份而被提告 《貪污治罪條例》 檢方:電鍋殘值雖僅剩32.56元,黃男仍涉嫌「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罪」 考量犯後自首,且情節輕微,建請減輕其刑。 檢方主張,雖黃男造成損害輕微,應依法減刑,但非免刑,避免鼓勵「義賊廖添丁」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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