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后,社会陆续有人提出应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起火原因及相关责任。然而行政长官李家超宣布的却是:政府将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以“审视”事故、大火蔓延原因及其他相关问题,并会邀请一名法官担任“主持”,完成后向行政长官提交建议及报告。
必须留意的是,李家超使用的字眼是“独立委员会”而非“独立调查委员会”;他说的是“审视”,而不是“调查”;法官的角色是“主持”,而非“主席”。这些用词都与过去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的情况明显不同。
根据《调查委员会条例》(法例第 86 章),调查委员会拥有法定权力,包括传召证人、发出拘捕令、强制任何人出席聆讯等,但法例中并不存在“独立委员会”这一结构。
《星岛日报》政情栏目今日亦引述“政府中人”称,政府的大方向未必是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而是成立一个“委员会”全面“检视”事件,性质类似 2018 年大埔九巴车祸的“独立检讨委员会”,理由是调查委员会从成立到提交报告需时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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