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 12 月 1 日起施行。新规明确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 办法还规定,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在财产权益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离婚、户无男性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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