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亿三千万的跨国名誉权案:陈光诚会把诉讼进行到底吗?
文/反直觉老炮
📷
今年东京的冬天比往年冷长,樱花也许开得比往年晚。
昨天,身在美国的海外民运人士陈光诚在自己的X账号发布了一则推文,宣布在东京以名誉权受到损害为由起诉王志安,案件将在后天,也就是2月10号下午1时许开庭。根据陈光诚相关推文可知,这起诉讼的导火索是2025年8月18日王志安在油管的一起54分钟节目《陈光诚到底是不是盲人》,陈光诚认为王志安在节目中说他“眼瞎”、“粗鄙”是捏造和歪曲事实,对其人格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
但看到陈光诚提出的“三亿三千万日元“”索赔金额时,我下意识地摘下眼镜,揉了揉眉心。在这个足以买下东京核心区一套豪宅的数字背后,我看到的不是一位维权英雄的愤怒,而是一场令人窒息的法理错位和战略自杀。
这不仅是一个关于名誉权的故事,更是一堂关于不同法域下“正义”定价权的残酷一课。陈光诚,或者说他背后的参谋团队,正在用一种美式的傲慢,去撞击日本大陆法系那堵坚硬如铁的墙壁。
一、错把东京作纽约:三亿三千万的“法盲”定价
首先,我们必须对公众进行一次深度的法律祛魅。
在普通法系(如美国)的语境下,我们习惯了看到天价赔偿。麦当劳的一杯热咖啡烫伤老太太可以赔几百万美元,强生爽身粉致癌可以赔几十亿美元。那是因为美国法律中存在“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制度——其目的不仅是补偿受害者,更是为了惩罚被告,以此儆效尤。
但是,这里是日本。日本民法典第709条和第710条构建的侵权损害赔偿体系,严格遵循“填补损害(Compensatory Damages)”原则。简单来说,你损失了多少,我赔你多少;你精神受了多大伤,我给你多少抚慰。日本法律绝不承认“惩罚性赔偿”。
陈光诚的诉求之所以让我这位老炮感到“低级”,是因为这三亿三千万日元(约合220万美元),并非基于任何实质性的“逸失利益”(即因为王志安的言论导致陈光诚失去了具体的商业合同或收入),而是纯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慰謝料)”。
在日本的司法实务中,慰谢料是有着极其严格的“相场(行情)”的。让我们翻开日本的判例史:
著名女星被杂志造谣卖淫案:这对名誉是毁灭性打击吧?法院判决慰谢料:300万日元。
某内阁大臣被媒体指控受贿案:涉及国家级政治人物的清誉,法院判决慰谢料:200万日元。
甚至在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中,一条人命对应的单纯“死亡慰谢料”,通常也就2000万至2500万日元。
陈光诚,您张口就是三亿三千万。这在法理上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您向东京地方法院主张:您因为王志安几句言论所遭受的“心情不爽”,其价值相当于15个日本人的生命,或者相当于100位日本顶级明星的名誉总和。
这种诉求,在极其讲究逻辑与常识的日本法官眼中,不仅不会引发同情,反而会被视为
“诉权滥用”。它暴露了原告方对日本司法实践的极度无知,以及一种试图利用诉讼进行政治恫吓的投机心态。当原告主张一个突破天际的赔偿额时,他实际上是在向法庭宣示“我的人格神圣不可侵犯,其价值远超常人。”而这,恰恰为被告方递上了一把反攻的利刃。
二、 名誉权诉讼的“核反应堆”:构成要件的深度拆解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这起诉讼真正的凶险之处,不在于钱,而在于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在日本法下,认定名誉侵权(Defamation)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特定性:言论指向特定的人(这一点满足)。2.公然性:在公开场合发表(这一点满足)。3.社会评价的降低:这是核心。然而,日本法律同时赋予了被告一个威力巨大的核武器——“违法性阻却事由”(刑法第230条之2的民事类推适用)。只要被告(王志安)能证明以下三点中的任意一点,即便陈光诚的社会评价降低到了冰点,王志安也不构成侵权,一分钱都不用赔:1.公共性(Public Interest):言论涉及公共利益。https://t.co/zG2E9Aglh4性(Public Purpose):发表言论的目的是为了公益。
3.真实性(Truth)或 真实相当性(Reasonable Belief):言论是真实的,或者被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是真实的。
死局,就隐藏在这第三点之中。
陈光诚是毫无疑问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在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例法理中(如“月刊Pen事件”),对公众人物的监督报道,其“真实性”的证明门槛会相对降低,而对原告“受忍限度”的要求会大幅提高。
王志安节目的核心指控是:质疑陈光诚“装瞎”,以及展示陈光诚推特言论的“粗鄙”。为了赢得这场官司,陈光诚必须在法庭上完成一个几乎不可能的任务:证伪王志安的“合理怀疑”。
三、“装瞎”指控:举证责任的死亡回旋镖
这是本案最精彩、也最残酷的博弈点。
陈光诚认为王志安说他“装瞎”是诽谤。那么,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辩论主义原则,一旦王志安提出了具体的、基于视频证据的质疑(例如陈光诚独自拍照、操作手机的流畅度等),举证责任的钟摆就开始剧烈晃动。
虽然日本没有美国那样翻箱倒柜的“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但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赋予了法院“文书提出命令”的权力。
面对三亿三千万的巨额索赔,王志安的律师团队完全有正当理由向法庭申请,要求陈光诚提交其在美国期间的所有眼科医疗记录、视力检测报告、甚至是驾照申请相关的身体状况声明。因为在如此巨额的索赔面前,任何一点关于视力的模糊地带,都是对被告的不公。
请注意,这是一个逻辑陷阱:
如果陈光诚拒绝提供:法官可以依据第224条,直接推定王志安的主张(即陈光诚视力存在问题,或者至少并非全盲)为真。陈光诚败诉。
如果陈光诚提供:只要病历上显示他的视力并非“全盲”(例如有光感、有模糊视力),或者显示他的视神经状况与他表现出的行为不符,那么王志安的“质疑”就具备了“真实相当性”。王志安依然胜诉。
更可怕的是,王志安不需要证明“陈光诚看得见苍蝇腿”,他只需要证明“陈光诚的行为不符合医学定义的完全失明”,从而证明他的质疑是“基于客观现象的合理评论”。
一旦法庭采信了王志安的逻辑,判决书中将永远留下这样一行字:“被告关于原告视力状况的质疑,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这将是日本司法机构对陈光诚“盲人维权律师”人设的一次官方否定。为了三亿三千万,搭上自己半辈子的政治招牌,这笔账,真的算对了吗?
四、“粗鄙”指控:作茧自缚的道德审判
再看关于“粗鄙”的指控。
陈光诚在推特上使用下流语言辱骂女性政治人物,这是白纸黑字的客观事实,且已经被区块链一般的互联网记忆永久保存。王志安在节目中展示这些推文,并评价其“粗鄙”,这在法律上属于“公正评论(Fair Comment)”。
这里涉及到一个深刻的法理问题:“名誉”究竟是什么?
法律保护的“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的客观评价,而不是这个人自以为是的“虚名”。如果一个人在公共广场上随地大小便,被记者拍下来报道,这个人能起诉记者“损害名誉”吗?不能。因为你的名誉受损,是你“随地大小便”这个行为造成的,而不是记者的报道造成的。
同理,陈光诚的社会评价如果因为那些脏话推文而降低,那是他自作自受。王志安只是做了一个“搬运工”和“评论员”。
在日本最高裁判所著名的“北方Journal事件”中早已确立了原则: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即便尖锐刺耳,也应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当陈光诚以“人格受损”为由起诉时,他实际上是邀请法官对他的人格进行一次全方位的“体检”。
在日本法庭上,当陈光诚声称王志安贬损了他“高尚的人格”时,法官会冷冷地看着那些推文截图,心想:“原告先生,您在要求三亿三千万赔偿之前,是否先审视过自己作为公众人物的言行底线?”
五、结语:一场没有退路的裸奔
作为一名反直觉老炮儿,我不禁要问:陈光诚的法律团队,在提起这场诉讼之前,是否真的进行过冷静的沙盘推演?
他把一个本该在舆论场上打口水仗的问题,硬生生拖进了最讲究证据和逻辑的法庭。他以为那个惊悚的“三亿三千万”能吓退对手,殊不知,这正是他送给王志安的大礼包。
只要诉讼一天不结束,王志安就拥有了合法的“取证权”和“质询权”。他可以将法庭变成他的演播室,将每一次庭审笔录变成他的独家报道。他会像剥洋葱一样,一层层剥开陈光诚的“神圣光环”。
这不再是一场维权,而是一场公开的处刑。
如果陈光诚现在撤诉,虽然面子上挂不住,但至少还能保住里子,留下一句“不与烂人纠缠”的场面话。但如果他被周围那些不懂日本法律、只懂政治投机的“谋士”架着继续走下去,等待他的,将是判决书下达那一刻的社会性死亡。
东京的樱花今年会珊珊来迟,但日本的法庭会正常推进。当法槌落下的那一刻,三亿三千万的泡沫将会破碎,留下的,只有关于真相的、赤裸裸的残垣断壁。
陈光诚先生,您真的准备好,让全世界看到那份判决书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