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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大量历史股东和投资者聚集在全国各地的省高院外,抗议新《公司法》88条,要求法不应溯及既往 这条法律要求历史股东对退股后的未来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你十年前当过一日股东,并且十年前退股或者转让时公司并无债务,你可能也要对十年后现在公司的债务终身负责,终身负债。 而现实中除了部分职业背债人外,还存在大量历史挂名原股东。 有抗议的股东问:“大量法条判例都表明无债务转让不担责,我转让股份时,没有逃避债务,转让后对公司没有决策权,没有分红权,让我承担补充责任,是否有违法律根本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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